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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考試相關辦法

 
    碩士學位考試相關辦法
 
 
 
 
 
 
 
請欲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的同學詳閱"碩士學位考試辦法",並請特別注意辦法中以下事項:
 
1.第八條 
   學位考試舉行期間第一學期應在十月初至次年元月底前,第二學期應在四月初至同年七月底前。
 
2.第十條 
 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,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日前,繳交附有考試委員審查並簽字通過之論文至教務處;逾期未完成者,次學期仍應繼續註冊;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,應予退學。
 
3.第十一條
  研究生畢業日期,以繳交論文之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為準。惟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,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,得在其通過學位考試且辦妥離校手續後授予學位證書。當學期通過學位考試,論文展延至次學期開學日前繳交者,仍屬當學期。